最高法院判例:民事诉讼被告没有是不是“适格”或“正确”的问题,法院不能以被告不正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中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立案受理条件的规定,需要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即原告需适格,但对于被告的规定与之不同,仅需要具备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可以提供被告准确的名字、住址、联系方法等信息,就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在符合其它受理条件的状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并使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
被告没有是不是“适格”或“正确”的问题,除非原告有恶意滥诉的目的,不然法院不能以被告不正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