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该罪的滥用侵蚀民事范围,违反刑法谦抑性
“不真实诉讼的本质是诉权的滥用,而致本不应启动的民事诉讼程序错误启动,因而不真实民事诉讼势必侵害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但却并不势必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根据不真实诉讼罪的立法原意和现行法律法规,具备真实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天然享有诉权,即便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得到法院判决支持,也不可能构成该罪。
然而,因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讲解以兜底性条约给予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利,致使不真实诉讼罪名被滥用,紧急干扰了民事诉讼定纷止争的功能。长此以往,民事范围已确定生效的判决将很难获得尊重,各方当事人为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势必竭尽所能借助公权力介入经济纠纷,以他们涉嫌刑事犯罪为要挟,迫使他们作出利益上的让步。
笔者觉得,刑事制裁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乃至生命,是最为严厉且不可逆转的处罚,不真实诉讼罪名的认定理应审慎客观,严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刑事方法干预民事纠纷的现象应得到充分的看重和遏制。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