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拓展羁押必要性审察、评估并准时作出审察、评估决定:
(一)因患有紧急疾病、生活不可以自理等缘由不适合继续羁押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四)系生活不可以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越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六)案件事实、情节或者法律、司法讲解发生变化,可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七)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可能致使没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八)存在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强制手段不当情形,应当准时撤销或者变更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做好跟踪帮教、感化挽救工作,发现对未成年在押职员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准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察、评估工作,依法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决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