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原来经营了一家公司,近两年因经营不善,在外面欠了不少债务,我看行情不好,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别的人了,企业的股份也出售了,在出售过程中,有人把企业告到法院了,法院对我限制了高消费,我想问问目前我已经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了,能否需要法院解除对我的限制手段?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实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实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手段后,被实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职员、实质控制人不能推行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推行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实行法院提出申请。实行法院审察属实的,应予准许。”即在实行过程中,被实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要判断原法定代表人是不是为被实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职员。你是企业的的原法定代表人,在被实行人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别的人,假如你对债务的履行不产生影响,是可以申请实行法院变更对新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解除去对你的限制消费手段并无不当。如申请实行人觉得仍应付徐昕继续限制消费,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你是被实行人也就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职员,或者证明你和新的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出售股权行为不真实。
有关法律规定:
1、《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实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公告有关单位帮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与法律规定的其他手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实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实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手段后,不能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合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端装修房子;
(四)出租高端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合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汽车;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项目;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实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手段后,被实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职员、实质控制人不能推行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推行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实行法院提出申请。实行法院审察属实的,应予准许。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事诉讼法